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
  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
  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設置基限屆滿者。
  三、設置目的已完成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認定已無存在必要者。
  五、原申請設置機關請求裁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違反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第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農產品平準基金經裁撤後,其財產與權益之歸屬,除其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或章程有規定者外,應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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