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
  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
      、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
      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
      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
      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
      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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