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
  為五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六
  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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