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專用漁業權漁業。
  (二)作業區域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
  (三)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直轄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
        在該直轄市者。
三、縣(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縣(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
        在該縣(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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