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
件申請變更登記。
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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