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之。
  但供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由各該機關編列預算建設。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三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中規範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建設部分,移列
      至本條規範。
  三、依第三條修正漁港基本設施之定義,該設施得包括海岸巡防、檢疫
      、試驗、關稅等機關之辦公處所,該等辦公處所之建設應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編列經費興建,爰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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