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
,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
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
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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