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協調轄屬區漁會
  發動漁船救護互助。
  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調電臺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船舶前往救助。
  二、協調泊於漁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動員救難漁船之救援措施通報電臺轉知遇難漁船及各救援機關、
      中心。
  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遇難漁船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
  檢查單位以最迅速程序施檢後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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