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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