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
染病者。
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
,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而尚無法確定者。
本條例所稱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係指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直
接或間接接觸,尚未發病,而依流行病學資料研判,有被感染動物傳染病
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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