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
,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
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
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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