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中
文或英文記載下列資料:
一、輸入同意文件之編號。但已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者,不在此限。
二、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預防注射日期。
四、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五、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結果在零點五 IU/ml以上、採血日期及檢測
    實驗室名稱。但已檢附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正本者,不在此
    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