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應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交付保險費時應以保險
人所製發之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
效力。
保險費之交付,雙方得約定於要保人每次運輸被保險豬隻頭數、經肉品市
場拍賣後所得價款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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