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
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
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者,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及申報。
依前項規定免逐次確認及申報之非個人帳戶,農業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
視交易對象一次;其與農業金融機構已無前項所定往來關係時,農業金融
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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