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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逾三分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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