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一、參考實務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規定,年度訓練計畫辦理之成果報
    告為結案核銷時始需檢附之文件,爰酌修第三款及第五款文字,以臻
    明確。
二、配合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年
    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以受補
    (捐)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機關原始憑證,其執行經費之支用
    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修正第四款文字。
三、另因本辦法係補助雇主百分之七十之訓練費用,為符合實務辦理需要
    ,雇主應檢附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核撥之數額支用單據正本與雇
    主自付之數額支用單據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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