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與被評選之事業有投資經營關係者。
  二、與被評選之個人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者。
  三、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聘用者。
  四、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或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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