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
    測、查證資料。
二、裁處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裁處機關查證之進貨、
    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
    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裁處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
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五、相關政府出版品。
六、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
〔立法理由〕
一、計算所得利益得引用之數據及資料來源。
二、第四款所稱「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該標準係
    採推算所得方式而得,裁處機關若欲引用,允宜審慎,  俾符公允。
三、第六款所稱「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例如:
    裁處機關與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警察機關共同執行案件所取得之證
    據資料、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年度清除、處理費用參考價
    格,或個別清除、處理機構提供之受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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