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
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
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申請設立金融
控股公司。
前項投資總額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由其中一人申請設
立金融控股公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