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
  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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