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
  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
  本準則)之規定。
  信託公司之設立,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
  之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
  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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