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
      一類資本總額。
  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
      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
      第一類資本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得支
      應市場風險。
  四、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
      風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之百分之二百五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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