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
一類資本總額。
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
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
第一類資本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得支
應市場風險。
四、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
風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之百分之二百五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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