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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 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立法理由〕
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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