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
  中央銀行。
  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
  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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