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銀行得依賴
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
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銀行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
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銀行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銀行之要
    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
    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
    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
    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