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二、本社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
三、除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外,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
    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
    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
    格式如附表二)申報之。
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
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
    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
    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
    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
    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
    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
    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
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
等,經本社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法務
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本社每
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本項往來關係,應報法務
部調查局備查。
對於前二項交易,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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