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督導防制疑似不法或顯
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執行,並指定專責單位為事務單位;營業單位應指
定資深主管人員督導本項工作。
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查核,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稽核單位應依據內部控制制度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
    核。
二、稽核單位發現營業單位執行新開戶及認識客戶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
    應定期會簽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核閱,並提供行員
    在職訓練之參考。
三、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行權責單位
    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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