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本會按期貨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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