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之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應恪遵相關法令及
本公會自律規範之規定,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藉金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
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為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招攬或促銷。
五、對於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六、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對所提供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
交易或其服務之績效,為不實陳述或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
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八、內容違反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內容。
九、其它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金管會規定不得為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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