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委任人包含專業客戶及非專業客戶。
一、專業客戶:
  (一)專業投資機構:係指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
        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及大陸地區之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
  (二)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條件之自然
        人、法人或基金,以書面向受任人申請為專業客戶,並充分了解
        受任人受專業客戶委託交易或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
        專業客戶。
二、非專業客戶:指符合前款專業客戶以外之委任人。
前項第一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條件,應由受任人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客戶須配合提供之。受任人對前項第
一款第二目之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或投資經驗之評估方
式,應納入瞭解專業客戶作業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其他專業客戶得以書面向受任人變更為非專業客戶,
但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非專業客戶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客戶。
〔立法理由〕
1.本辦法所稱之「委任人」包含「專業客戶」及「非專業客戶」,爰訂定
  第一項。
2.參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授權規定符合一定財力
  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排除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研
  訂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之專業客戶條件。
3.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12月6日金管法字第10600555450號令所
  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規定,訂定專業投機構之範圍,研訂本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一目;另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
  定之條件,研訂同項款第二目,亦即客戶符合該等條件時,須以書面向
  受任人申請為專業客戶,並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4.非專業客戶係指第一項第一款專業投資人以外之客戶,為利明確,明定
  於第一項第二款。
5.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10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8414號令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之客戶,受任人須進行調查程序,並向客戶取
  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任人針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客戶是否具備
  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或投資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專業
  客戶作業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爰訂定第二項條文。
6.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規
  定,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其他專業客戶得變更為非專業客戶,而未符合
  規定之非專業客戶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客戶,研訂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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