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
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於本公會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
平台申報。
保管機構因違約或其他突發事由,不能或不宜續行保管業務,有立即變更
保管機構之必要時,證券商應於變更完成後二日內敘明事由與處置情形,
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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