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時,若其股權未達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四條所規定之分散標準者,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提出公開銷售;惟 其不足之股數未達一百萬股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者,得免提出公開銷 售,並於上市掛牌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