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時,若其股權未達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四條所規定之分散標準者,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提出公開銷售;惟
  其不足之股數未達一百萬股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者,得免提出公開銷
  售,並於上市掛牌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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