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買價及基準賣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契約之組
合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一、基準買價: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遠契約之基準
    買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基準賣價。
二、基準賣價: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遠契約之基準
    賣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基準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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