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買價及基準賣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契約之組 合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一、基準買價: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遠契約之基準 買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基準賣價。 二、基準賣價: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中,到期日較遠契約之基準 賣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基準買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