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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期貨交易人得於交割期限屆至前,將原買進或賣出數量之一部或全部,於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或買回,以了結契約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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