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應為獨立企業化之經營,其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者,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辦理。本基金當選為投資事業之董事或
  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事、監察人
  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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