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應為獨立企業化之經營,其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者,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辦理。本基金當選為投資事業之董事或 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事、監察人 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