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
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立法理由〕
考量電信事業倘未能於期限內依指定方式通報情形,為確保重大事故發生
時之通報效率,爰規定電信事業得先以其他方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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