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應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
  助單位人力:
  一、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再妥適配置輔助單位人力。
  二、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於組織法令規定編制範圍內,依業務繁簡、
      機關規模等因素核實配置。
  三、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
      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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