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遠距訊問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
  訊問端,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
  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再行補送原本。
  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或受訊問端法院
  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端之法院。
  受訊問端法院或受訊問人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
  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訊問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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