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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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