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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