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施職位分類前任簡任、薦任職務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人員,其所任職位
  於實施職位分類時。其職位歸入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核定暫
  以第十職等或第六職等改任,現仍在職者,如該現職最高職等在職務列
  等表中亦為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者,仍暫准以簡任第十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改任,但遇缺應優先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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