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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 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 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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