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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俸 給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超過五眷口者以五眷口計。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覈實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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