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已領退職(休、伍)給與、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再任或轉任政務人
  員,其重行退職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退職時,其退職酬勞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職酬勞金(退
  休金、退除給與)基數或百分比或離職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
  第四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職給與、資遣給
  與或離職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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