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政務人員退職或在
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
,得由其遺族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逾前二項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
息及依本條例規定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均由服務機關解繳公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