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經歷證明,缺乏卸職證件者,得繳驗左列各款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
  認定之。
  二、前後經歷性質相同,並同官等,或較高之服務證件。
  二、前後相連之三種職務任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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