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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公務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初次送審時經繳送採認者,由銓敘機關加蓋 「驗訖」戳記,以後改任其他職務再送審時,得於履歷表中註明不必重 複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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