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初次送審時經繳送採認者,由銓敘機關加蓋
  「驗訖」戳記,以後改任其他職務再送審時,得於履歷表中註明不必重
  複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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