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辦理案件,於簽註意見、撰擬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 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 密,以不直接援引其內容,僅引檔號為原則。但確有必要援引時,該援引 機密之文件應使用保密封套單獨封裝處理,其機密等級與該國家機密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