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
  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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