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非執行公務而駕駛車輛之行車事故,除應負行政及刑事責任外,民事責
  任應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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