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於投資前,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組織
型態、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擬具計畫,並檢同協議或契約草案及投資事
業概況、背景等有關資料,報經市政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投資計
畫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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